冒充儿童犯罪 冒充儿童犯法吗

首页 > 健康 > 关爱女性 > 正文 2018-08-04

(1) [冒充儿童犯罪]男子冒充高富帅骗四女 女性网恋应谨慎


 
据东新分局关东派出所称,经过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交友平台上冒充高富帅,其称自己是山东济南人,持有一套别墅,是绿化工地的老板,接下来将计划开一家美容院,如此优越的条件,外加平日里对被骗四名女子体贴关爱,让这四位女子对这位“高富帅”王某更是心之向往,由此在王某处心积虑编造的一个个谎言下,四名女子共被骗20余万元。
 
此次,警方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特意将自己乔装打扮成美女,通过交友平台认识王某,最后以约会方式要求见面,在约会地点附近侦查蹲守3个小时,方才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捕后,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其称自己因平时花钱没有节制而导致毫无积蓄,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可以通过交友平台,认识异性并骗取其钱财而假冒高富帅进行诈骗。
 
另外,此次发现被骗的女子在离异后一直处于单身状态,原本打算通过网上交友平台寻找伴侣,却不曾遇到诈骗嫌疑人王某,并被骗取了十几万钱财,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然而,随着各大交友平台的衍生,想要寻求伴侣的单身男女,在通过虚拟网站的了解中,应当谨慎注意交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冒充儿童犯罪]男子冒充“反贪局”检察官 骗财骗色终获刑



  诈骗、盗窃……扬州一名“N进宫”男子出狱后,竟又打上检察院的主意。他制作了一张子虚乌有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胸牌,又伪造了工作证、名片等用于骗财骗色,随后因招摇撞骗罪获刑1年8个月。他在出狱后竟再次以“反贪局”的名义骗色。这次检察官们怒了,他们以“人民的名义”,在微信上实名曝光该男子。
  自制胸牌冒充反贪局检察官
  周某是扬州仪征人,1979年出生。18年前,刚年满20岁的他就开始了自己的诈骗生涯,中途还穿插进行了盗窃、奸淫幼女这样的犯罪活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份2015年的判决书显示,2001年初,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一年6月份,他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份,他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释放后,他竟打上了扬州市检察院的主意。周某制作了一张子虚乌有称谓的巨大“胸牌”,上书“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又伪造了工作证、名片。
  他这么大费周章干什么呢?主要还是为了两个字——钱和色。
  骗财骗色获刑一年八个月
  判决书中显示,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周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联系一名女子,并冒充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其交往,骗取对方信任后与之恋爱并同居。
  同年8月至10月期间,周某在办理信用卡时认识了另一名女子,再次冒充检察官欺骗对方,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周某虚构同事家庭困难急需用钱,骗取该女子1000元。
  不仅如此,周某还通过伪造的身份,骗领了七家银行的信用卡,用于维持自己的体面生活。周某的行为很快穿帮,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情况后,及时处置。最终在2014年10月23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于2015年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检察院以“人民的名义”实名曝光
  2016年6月,周某刑满释放。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回家拿出自己当初做的多余的工作证、名片还有那个雷人的假胸牌,再次冒充一模一样的身份,用一模一样的手段骗了两名女子。
  现代快报记者从扬州市检察院提供的照片上注意到,周某曾在扬州某大型商场留影,他身着西装、戴着眼镜、手拎皮包,看上去一副斯文面孔。而他的名片上,印着“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并注明“检察官”。
  2017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再次发现他的犯罪行为,通过有效的取证,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对其追逃。
  4月5日,周某再次落网。此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的名义”,在微信上实名曝光周某,引发广泛关注。
  遇到这么“招摇”的检察官 请举报!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提醒:检察官不会在公交车、饭店等公众场合在自己胸前挂上“某某检察院检察官”字样的胸牌,必须要执行公务时,一般会身着制服,佩戴检徽。
  检察官不会动不动跟你借钱,也不会把你带到办公大楼前面,说帮你办事,然后过一会儿突然出现说需要若干经费疏通关系。
  如果你们遇到这样的人自称检察官,请坚决举报!
  市民也可以通过扬州检察微信、官方微博、12309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核实身份。

(3) [冒充儿童犯罪]国家情报法草案提请审议:冒充情报人员诈骗将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国家情报法草案二审稿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家情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家情报法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据了解,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情报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也应作出相应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国家对在国家情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情报法既要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也要注意规范权力运行,防止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实践中冒充情报机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明确对冒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审稿关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并在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国家情报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中相应增加侵犯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责任。
  此外,在草案二审稿关于处理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招摇撞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议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国家情报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了依法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国家情报法是必要的。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很好的修改,吸收采纳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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